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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共有人失聯、破產、離婚】三大情況如何動搖物業業權?買家必須理解的法律後果 illustrative image
香港樓契管理實用指南中,我們探討了樓契、買賣契、贖契、存放安排與無契樓的風險。然而,在實際持有物業時,文件是否齊備並不是唯一風險來源。 真正足以令業權陷入僵局的,往往是「共有人狀況的變化」。

以下三種情況,是香港物業最常見、但買家最易忽視的風險:

  • 共有人失聯
  • 共有人破產
  • 共有人離婚

三者都會直接影響物業能否出售、能否按揭續期、能否轉名,甚至會削弱業權的完整性。

一、共有人失聯:物業陷入「無法處置」狀態

凡屬聯名物業,不論是長命契或分權共有,出售、加按、轉名等行為均需要所有共有人同意及簽署。當其中一人失聯時,將出現以下情況:

1|物業無法出售

缺少任何一名共有人簽名,物業便不能辦理轉讓程序。買賣會被迫終止,賣方甚至需向買方承擔延誤責任。

2|按揭續期或轉按受阻

銀行必須取得所有借款人的簽署。共有人失聯會導致轉按無法進行,業主可能被迫繼續支付較高息率的按揭計劃。

3|法律補救程序複雜且費時

可能需要申請:

  • 法院委任財產管理人
  • 強制出售令
  • 公告尋人

上述程序成本高、時間長,且未必獲批。因此,共有人失聯是物業業權最棘手的風險之一。

二、共有人破產:物業權益自動被切割並由破產管理署接管

當其中一名共有人宣告破產,其在物業中的權益會產生重要且立即的法律變化。根據破產法及判例,一名聯權共有者(長命契)破產後,其持份不會再以長命契方式存在,而是自動被視為已被切割,並轉化為分權共有的獨立份額,由破產管理署(或受託人)接管並管理。

以下是破產對物業的實際影響:

1|破產者的持份成為「破產資產」並交由破產管理署處理

破產者的名下權益不再受其本人控制,而由破產管理署作為破產受託人管理。 破產管理署會:

  • 將該份額視為償債資產
  • 優先按市場最佳價值處理
  • 以保障債權人利益為首要考慮

這意味著物業的處置方式不再由家庭或其他共有人決定。

2|物業的出售安排受破產管理署主導,未必符合其他共有人意願

即使其他共有人希望出售物業以解決問題, 破產管理署未必會同意,因為其決策基準是:

  • 是否有助提高破產資產價值
  • 是否有利於債權人
  • 是否有足夠理由立即出售

因此,物業可能長時間處於「不便出售」的狀態。

3|按揭安排可能被迫調整,亦可能引發收樓風險

若破產者同時為共同借款人:

  • 銀行可向其他共有人追討破產者的供款份額
  • 若其他共有人未能承擔,銀行有權採取法律行動
  • 在極端情況下,銀行可行使收樓權

破產會令原本穩定的供款安排變得高度不確定, 亦可能影響其他共有人日後申請按揭或轉按的能力。

三、共有人離婚:業權結構決定後續處理方式

離婚涉及財產分配,物業處理方式會因業權類型而大不相同。

1|長命契可被單方面轉為分權共有

法律容許任何一名共有人單方面「切割」(severance)長命契, 將物業轉為分權共有,並將雙方持份平分。 此動作不需要另一方同意。

這意味著: 長命契的承繼與權益安排,可能在婚姻破裂後立即發生變化。

2|離婚後的物業分配由家庭法庭決定

即使契上寫明 50/50, 家庭法庭仍可根據供款比例、婚姻長短、撫養責任等因素重新分配物業。 業權簿上的比例不一定等同最終法律分配。

3|未有協議時,物業可能長期無法出售或轉按

離婚談判往往需要多年。 期間物業可能因雙方意見不一致而陷於停滯:

  • 不能轉按
  • 不能出售
  • 不能更改業權結構
  • 可能影響購買新物業時的稅務安排

離婚案例中,物業往往是最難處理的部分之一。

四、選擇共有人時應考慮的原則

長命契較適合:

  • 夫妻
  • 伴侶
  • 完全信任且希望自動承繼的一方 目的在於簡化承繼與減少爭議。

分權共有較適合:

  • 父母與子女
  • 兄弟姊妹
  • 投資者
  • 需要清晰分配權益的組合 此安排更能維持公平性,並避免不必要的家庭矛盾。

使物業陷入凍結狀態往往不是契本身,而是共有人發生變化。無論是失聯、破產或離婚,均足以令一個物業在一夜之間變得不能出售、按揭或轉名。因此,在決定共有人時,除了信任,更要考慮潛在的法律與財務風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