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物业共有风险:失联、破产与离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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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物业共有风险:失联、破产与离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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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楼契管理实用指南中,我们探讨了楼契、买卖契、赎契、存放安排与无契楼的风险。然而,在实际持有物业时,文件是否齐备并不是唯一风险来源。真正足以令业权陷入僵局的,往往是「共有人状况的变化」。

以下三种情况,是香港物业最常见、但买家最易忽视的风险:

  • 共有人失联
  • 共有人破产
  • 共有人离婚

三者都会直接影响物业能否出售、能否按揭续期、能否转名,甚至会削弱业权的完整性。

一、共有人失联:物业陷入“无法处置”状态

凡属联名物业,不论是长命契或分权共有,出售、加按、转名等行为均需要所有共有人同意及签署。当其中一人失联时,将出现以下情况:

1|物业无法出售

缺少任何一名共有人签名,物业便不能办理转让程序。买卖会被迫终止,卖方甚至需向买方承担延误责任。

2|按揭续期或转按受阻

银行必须取得所有借款人的签署。共有人失联会导致转按无法进行,业主可能被迫继续支付较高息率的按揭计划。

3|法律补救程序复杂且费时

可能需要申请:

  • 法院委任财产管理人
  • 强制出售令
  • 公告寻人

上述程序成本高、时间长,且未必获批。因此,共有人失联是物业业权最棘手的风险之一。

二、共有人破产:物业权益自动被切割并由破产管理署接管

当其中一名共有人宣告破产,其在物业中的权益会产生重要且立即的法律变化。根据破产法及判例,一名联权共有者(长命契)破产后,其持份不会再以长命契方式存在,而是自动被视为已被切割,并转化为分权共有的独立份额,由破产管理署(或受托人)接管并管理。

以下是破产对物业的实际影响:

1|破产者的持份成为“破产资产”并交由破产管理署处理

破产者的名下权益不再受其本人控制,而由破产管理署作为破产受托人管理。破产管理署会:

  • 将该份额视为偿债资产
  • 优先按市场最佳价值处理
  • 以保障债权人利益为首要考虑

这意味着物业的处置方式不再由家庭或其他共有人决定。

2|物业的出售安排受破产管理署主导,未必符合其他共有人意愿

即使其他共有人希望出售物业以解决问题,破产管理署未必会同意,因为其决策基准是:

  • 是否有助提高破产资产价值
  • 是否有利于债权人
  • 是否有足够理由立即出售

因此,物业可能长时间处于“不便出售”的状态。

3|按揭安排可能被迫调整,亦可能引发收楼风险

若破产者同时为共同借款人:

  • 银行可向其他共有人追讨破产者的供款份额
  • 若其他共有人未能承担,银行有权采取法律行动
  • 在极端情况下,银行可行使收楼权

破产会令原本稳定的供款安排变得高度不确定,亦可能影响其他共有人日后申请按揭或转按的能力。

三、共有人离婚:产权结构决定后续处理方式

离婚涉及财产分配,房产处理方式会因产权类型而大不相同。

1|长命契可被单方面转为分权共有

法律容许任何一名共有人单方面“切割”(severance)长命契,将物业转为分权共有,并将双方持份平分。此动作不需要另一方同意。

这意味着:长命契的承继与权益安排,可能在婚姻破裂后立即发生变化。

2|离婚后的物业分配由家庭法庭决定

即使契上写明 50/50,家庭法庭仍可根据供款比例、婚姻长短、抚养责任等因素重新分配物业。业权簿上的比例不一定等同最终法律分配。

3|未达成协议时,物业可能长期无法出售或转按

离婚谈判往往需要多年。期间物业可能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而陷于停滞:

  • 不能转按
  • 不能出售
  • 不能更改业权结构
  • 可能影响购买新物业时的税务安排

在离婚案例中,物业往往是最难处理的部分之一。

四、选择共有人时应考虑的原则

长命契较适合:

  • 夫妻
  • 伴侣
  • 完全信任且希望自动继承的一方,目的在于简化继承与减少争议。

分權共有較適合:

  • 父母與子女
  • 兄弟姊妹
  • 投資者
  • 需要清晰分配權益的組合此安排更能維持公平性,並避免不必要的家庭矛盾。

使物業陷入凍結狀態往往不是契本身,而是共有人發生變化。無論是失聯、破產或離婚,均足以令一個物業在一夜之間變得不能出售、按揭或轉名。因此,在決定共有人時,除了信任,更要考慮潛在的法律與財務風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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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LetsGetHome 租赁平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