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租約租客業主置業
一文看清交吉後的按金、損毀及欠租應如何處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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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1|何謂「交吉」?
在完成日達至無人佔用+場內清空+交回全部鑰匙/門卡,使買方可即時、無阻使用。購買「交吉」單位,代表買方接收時不應再存在租賃關係或佔用人。因此,交吉前形成的租務、損毀與按金事項,原則上應由前手業主與租客於退租點交時清結,再把空置單位交付買方
Q2|若租約尚餘半年,買方計劃自住,能否要求租客立即遷出?
一般不能。 在連租約出售的情況下,現行有效的固定期租約於成交後繼續約束新業主;除非租約載有可行使的提早終止條款或雙方協議交還,否則租客可依法佔用至期滿。若買賣文件約定「交吉」,則屬賣方責任於完成時交付空置單位。
Q3|新買家可否發出「一個月通知」要求租客遷出?
固定期租約不可僅以「一個月通知」終止;須依合約的提早終止條款或協議交還辦理。
Q4|完成日未能「交吉」,責任如何?
一般原則:除非合約明確列明「連租約出售(subject to tenancy)」或另定交樓日,否則賣方須於完成日同時交付交吉。未能達標,通常屬賣方未依約交付。
一般合約條文為準,由律師落實。買方可行選包括:
- 順延完成(延後至實際交吉)、
- 留置價款(retention)(由律師暫扣部分樓價,交吉後釋放)、
- 解除合約/違約處理(依條文辦理)。
Q5|交吉後的按金、損毀及欠租應如何處理?
A. 交吉出售(成交前租約已終止、租客已遷出)
- 責任與流程:由原業主在退租時完成點交與檢視(Condition Report),就欠租、逾期費、及「非正常損耗」之維修費按租約扣減按金;其餘應退回租客。宜附相片/影片、設備清單、水電煤抄錶與結算單。
- 與買賣交收關係:按金關係應在成交前清結;買方接收的應為空置單位,按金不會移交予買方。
B. 連租約出售(成交後租約繼續)
- 按金承接(擇一或律師另擬):
- 按金轉交新業主,並由新業主就日後退還責任出具承擔/賠償承諾;或
- 原業主先退回按金予租客,再由新業主重新收取同額按金。單純把按金「轉手」未必等同原業主免責,須以書面條款處理。
- 既往與將來責任分界:建議在買賣文件列明完成日前後的租金、費用與違約責任分界日。完成日前形成的欠租/損毀,原則上由原業主處理(可透過價款調整或留置款在新舊業主間清算);完成日後的責任則由新業主承接。
- 基本原則:不得單方面以按金抵付最後一期租金;所有扣減須有證據並以書面列明。
以交吉為前提成交,代表買方接收的是不帶租務負擔的空置單位;與交吉前相關的按金、損毀與欠租均應由前手業主與租客在退租環節清結。若因條件限制只能連租約成交,則需把按金承繼方式與既往/將來責任分界寫入買賣文件,並按風險調整價格與時間表。以明確條款+完備證據管理交收細節,方能穩妥處理按金・損毀・欠租三大問題。
法律租約租客業主置業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