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鄰居一句「我已經打去漁護署!」,隻狗會唔會真係被捉走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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面對鄰居投訴狗隻,不少狗主都會有一個深層恐懼:會不會有一天政府人員突然上門把狗帶走?事實上,香港是嚴格的法治社會,寵物在法律上屬於私有財產。政府部門的執法權力受法例明確規限,絕不可能單憑鄰居一句「怕狗」或「狗吠聲擾民」就採取沒收行動。究竟甚麼情況才會真正觸發漁護署的強制執法?
Q1:只要有人投訴,漁護署就會上門捉狗?
不會。
漁農自然護理署負責執行與動物相關的法例,主要包括:
1️⃣ 《狂犬病條例》
- 規定所有超過五個月大的狗隻須植入晶片、接種狂犬病疫苗及持有效牌照。
- 授權署方在懷疑涉及狂犬病風險(如咬傷人)時,扣留動物作檢疫觀察。
- 規管危險犬隻及大型犬隻。
2️⃣ 《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》
- 禁止任何殘酷對待動物的行為。
- 授權執法人員(包括警方及漁護署)在有合理懷疑發生虐待時,檢取動物作調查及保護。
換言之,鄰里爭執、單純怕狗並不是觸發漁護署「帶走狗隻」的法定理由。
Q2:什麼情況下,狗真的有機會被帶走?
以下幾類情況風險較高:
根據上述法例,必須達到極高的法律門檻,署方才有權帶走狗隻:
- 涉及咬人或公共安全: 如發生狗咬人事件,警方通常會先介入處理。為確保沒有狂犬病風險,漁護署會要求狗隻接受為期 7 天的隔離檢疫(部分情況可申請家居隔離),而非永久沒收。
- 懷疑虐待或嚴重惡劣飼養: 如單位內出現缺乏食水、狗隻嚴重營養不良或明顯的醫療忽視。在具備證據或合理懷疑下,警方或漁護署可檢走動物調查。
- 無有效狗牌或違規犬種: 未植入晶片或未領牌屬刑事罪行,可被檢控罰款。但在沒有其他危險因素下,通常會要求狗主限期內補辦,未必會直接沒收狗隻。
Q3:單純因為「怕狗」或「狗吠」就會被捉走嗎?
幾乎不會。
「怕狗」屬主觀感受,除非狗有實際攻擊或失控行為。
漁護署並無任何法例授權可以「因鄰居怕狗」而沒收犬隻。若鄰居投訴狗吠或感到主觀不適,通常屬於以下兩種情況:
- 屋苑公契問題: 屬於物業管理處的管轄範圍,政府部門不會介入屋苑的行政糾紛。
- 噪音滋擾(第400章《噪音管制條例》): 如果狗隻長期嚴重吠叫擾民,鄰居報警後,警方可根據此條例介入。若噪音指控成立,狗主會面臨罰款(最高可處罰款 $10,000),但執法人員依然無權因此帶走狗隻。
Q4:如果真的收到漁護署來電,應該怎樣做?
官方建議如果接獲查詢,飼主應:
- 冷靜回應
- 提供狗隻合法資料(牌照、晶片)
- 說明照顧情況
- 提供相關改善措施
若沒有違規,通常不會有進一步行動。
投訴本身,絕對不足以構成沒收動物的法律門檻。 只要狗主盡了法律責任(打齊針、領齊牌、無虐待),就無需因鄰居的一句「打去漁護署」而終日惶恐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