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租约租客业主税务
业主追租收楼实用指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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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1|何时可以行使“终止/没收租约”的权利?
租金到期后超过15日仍未支付,法律一般推定业主可行使没收/终止租约的权利;但租客如果在业主正式收回单位前将所有欠租补清,通常可“救回租约”。
一旦逾期,业主可先发追租+违约警告信(列明金额、限期、后果),并保存送达记录,方便之后入禀。
Q2|想终止租约前发现租约和CR109都未盖章?
将租约加盖印花并提交CR109是追讨租金的先决条件。
- 印花(Stamping):租约签署后30日内需到税务局盖章;未盖章的租约不能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,也不能由公职人员“接纳或处理”。建议使用e‑Stamping在线办理,简单又方便。
- CR109(住宅租约通知):根据《业主与租客(综合)条例》,如未获差饷物业估价署署长签注CR109,业主不得提起诉讼追讨租金;租约签署1个月内免费提交,逾期可补交(需付费)。
Q3|处理欠租有什么方法?
土地审裁处(Lands Tribunal):收楼+追租+占用补偿
最常用渠道;可同时申请收回单位、追讨欠租及占用补偿(mesne profits)。审裁处有权一并就租金、占用补偿及遗留物处置作出命令。
小额钱债审裁处(SCT):只追钱、不收楼
适用于欠租 ≤ HK$75,000 的金钱索偿;不能取得收楼令,要收楼仍须另走土地审裁处。
「收楼」的详细流程可参阅〈业主与租霸的对抗:从行为特征到追租收楼实战策略〉。Q4|可以「自己换锁/停水电」赶人走吗?
不可行。 租约(即使未写明)隐含「宁静享用」(quiet enjoyment)承诺,业主不得干扰租客正常使用场所;切断水电、换锁等行为通常违反此承诺,风险极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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